2005年4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一审没提出的理由二审中能否主张?
    2000年1月,我向李某借了10万元,约定半年内还清。由于我俩关系较好,加上我资金陷入困难,所以,该款项一直拖到去年下半年。去年11月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我归还全部借款。我听人说,该借款时效已经超过,已经失效。由于一审没有请律师,所以,我没有提出这个理由。请问,我可以在二审中主张该笔债务已超过两年时效,已失效的主张吗?
  读者 陈山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夏雨回答: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主张债权时间过长而浪费社会资源,有谓“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眠者。”诉讼时效属于一种抗辩权,因你在一审中没有主张该权利,视为已经放弃了该项权利,二审中如果主张,法院是不会采纳的。但是,诉讼时效超过的债权并非失效,只是转化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仍旧可以主张债权,债务人也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债权人清偿。

  劫持他人索债承担什么责任?
  陈某欠张某货款1万元,张某多次向陈某索要,陈某总是借各种理由拖欠。张某无奈之下,雇人将陈某劫持到某宾馆客房,威逼陈某交出3万元钱。后陈某打电话给其家人,其家人送来3万元钱后,张某将其放回。现张某被公安机关刑拘,请问,张某要承担什么责任?
  读者 刘锋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宗新回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里的债务,既指合法的债务,亦含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如赌债等)。但是,在索要时,不应超过所欠的数额。如果超过所欠的债务数额,那么就证明索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主观方面就不仅仅是索要债务的主观故意,还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通过勒索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要件。就本案而言,陈某欠张某合法债务是1万元,如陈某劫持张某后提出1万元的索债要求,其行为显为非法拘禁,如无特别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则在三年以下量刑。但张某却提出远远超过其合法债务的3万元的非法要求,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就十分明显,在客观上又具有暴力劫持勒索的行为,故符合我国刑法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要在十年以上量刑。

  店主是否对顾客的意外受伤承担责任?
  我与朋友到某餐馆就餐,邻桌客人发生争执,结果导致我朋友意外受伤。当时店主既没有阻拦,也没有报警,造成肇事者逃脱。请问,我朋友可以要求店主赔偿损失吗?
  读者 杨洋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朱赟回答:可以的,因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该店主在顾客遭受伤害前没有阻拦他人肇事,在顾客受伤后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肇事者,所以该店主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你朋友可以向法院起诉该店主,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